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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3    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返回列表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部署要求,规范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奖字〔2017〕43号)和《山东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鲁科字〔2018〕124号)精神,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我国科技奖励的评选要实行提名制。2017年,科技部印发了《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奖字〔2017〕43号),对当时的科技奖项申报流程: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进行大胆改革,减少人为“包装”成果的可能性,减少了科研人员逐级申报带来的“非科研活动”时间成本。《山东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改革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办法,制定《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起,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
 
为更好的实现提名制这种结构性变革,省科技厅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先后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负责人和部分科技人员等进行了座谈,了解他们对科技奖励改革特别是提名制改革的需求和期望,听取他们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等。《办法》初稿形成后,又征求了部分市科技局、省直部门和科研人员的意见建议,对大家提出的意见予以充分吸纳,在汇总反馈意见基础上多次组织专门的座谈会议,经反复讨论形成最终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总 则,共三条。提出办法设立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
 
第二章、提名资格,共三条。界定了专家、机构和部门的提名资格条件。
 
第三章、提名规范,共七条。规范了被提名的省科学技术奖项目(人)的条件,提名专家提名范围、要求、回避制度等。部门和机构提名的奖种和数量不限,原则上应按照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在本地区本行业管理服务范围内提名。提名省科学技术奖专用项目的部门应具有相应的保密资质。
 
第四章、提名程序,共两条。规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公开发布年度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通知。 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机构和部门首次提名省科学技术奖项目(人)时,须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在线完成相应注册手续。
 
第五章、责任监督,共四条。明确提名者应承担提名责任义务,提名公示要求和保密规定。
 
第六章、诚信管理,共四条。对连续两次出现形式审查不合格的提名专家或机构、部门,连续三次提名均未获奖的提名者,提名资格暂停一年。对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或严重失信的提名者将被取消提名资格。提名者恢复提名资格时,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名。
 
第七章、附 则,共两条。规定了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有效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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