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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返回列表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以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海外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以下统称“院士”)为代表的高层次人才在助力我省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建设创新型省份中的重要作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省科技厅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省院士工作站发展实际和建设需求,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四章14条。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1、扩大了备案主体和引进院士及团队的范围。为吸引更多的院士及其团队在我省创新创业,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引入院士及团队的范围由原来的两院院士扩大到两院院士和海外院士。海外院士主要以欧美发达国家院士为主,可适当扩大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院士。备案主体由原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扩大到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2、对承建单位科研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确保承建单位对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的服务保障能力,要求承建单位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固定的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
 
3、进一步缩短了备案工作时限。院士工作站备案由原来的按季度集中审核公示修改为“复审意见自初审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承建单位。省科技厅每月5日前对上月审核的符合备案条件的院士工作站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4、加强了院士工作站的服务和评价。为鼓励和引导承建单位与院士及其团队开展务实高效的创新合作,确保工作站建设取得实效,对院士工作站的管理评价以及合并、重组、撤销、变更做了相应的规定,评价结果优秀的将给予后补助奖励。
 
二、内容解读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工作站建设的目标任务、备案主体和组织管理责任等内容。根据《办法》要求,我省工作站备案主体为承建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工作站的备案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院士工作站备案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章为备案条件及程序。明确了承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承建单位须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固定的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且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承建单位须与院士及其团队签订包括创新能力建设、合作项目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团队培养等方面的合作目标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并有详细的合作计划。承建单位具备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必要支持条件的能力,确保院士及其团队合理的在站工作时间。明确了承建单位申请备案的程序。承建单位通过登录省科技厅“科技云”平台内的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系统提出备案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省科技厅复审和集中公示,无异议的正式通过备案,可按《办法》规定样式自行制作加挂工作站标牌。
 
第三章为管理服务及评价。主要明确了备案后的管理服务、评价和奖惩办法。对评价结果优秀的工作站给予后补助支持,评价不达标的取消资格,作摘牌处理。对纳入省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体系并面向社会提供公共研发服务的工作站,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其服务活动给予后补助支持。各主管部门作为院士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对院士工作站建设给予必要支持。
 
第四章为附则。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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