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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8-11-7    来源:山东省科技服务发展推进中心    返回列表

 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广大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在2015年印发的《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基础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新制定了《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包含了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支持对象、使用范围与补助标准、使用与兑现、监督管理、附则等7个部分。  与以往政策相比,新制定的《管理办法》,在支持对象、使用范围和兑现程序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改进,主要内容如下:
 
       一、扩大了创新券支持对象范围。政策支持对象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为中小微企业,并将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创业(创客)团队纳入政策支持范围。《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微企业应满足条件:注册地在山东省内(不含青岛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与供给方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二、明确了创新券具体使用范围。《管理办法》强调,创新券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产品在销售、出口过程中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检验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三、扩充了创新券补助条目。在对中小微企业补助的基础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创业(创客)团队也同等享受中小微的补助标准,即“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创业(创客)团队享受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活动费用60%补助,其他地区创业(创客)团队享受40%补助,同一团队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四、细化了后补助奖励规定。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单位,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省科技厅、财政厅给予其服务总额10%、20%、30%三个档次的后补助奖励。补助资金除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等内容外,也可用于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等内容。
 
       五、进一步规范简化创新券使用程序。为确保创新券申请兑现材料齐备、完整,减少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线下提交材料繁琐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预约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后,可在线提交发票复印件、盖章创新券、服务结果证明、检测试验分析活动科技创新相关性证明等材料。
 
       六、调整创新券申请兑现主体与时间。按照“谁受益,谁兑现”原则,将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作为创新券申请兑现主体。创业(创客)团队由入驻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统一组织申请兑现。创新券的年度使用周期为上年度的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创新券每年兑现一次,申报受理时间是每年10月31日前。
 
       七、积极引入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创新券的咨询服务、兑现材料核实、使用情况统计分析等具体事务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完成。
 
       八、强化监督管理。省科技厅和设区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对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使用创新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创新券使用中有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及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明确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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