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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2-21    来源:青岛市发改委    返回列表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蓝色硅谷核心区经济投资部,保税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青岛市重点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青发改高技〔2014〕122号),我委拟组织开展2016年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认定产业领域

       青岛市确定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与材料、生物与健康、绿色低碳、数字创意、航空经济、邮轮游艇、工业机器人、海洋仪器装备、海水淡化装备、3D打印,及相关重点产业领域。

二、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为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应具有较强综合实力,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3000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0%以上;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拟申报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500万元。
(二)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工作,具有主持市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拥有一批有效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创新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应具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其中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现有的固定科研人员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
(四)在所属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现有实验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现有研发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00平方米。
(五)工程研究中心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具有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采用独立法人的组织形式,工程实验室可采取其它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
(六)鼓励企业联合优势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等共同申报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由两家及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必须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三、有关要求

(一)平台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域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申报;驻青高校、驻青科研机构、市属企业可直接向我委申报,并同时抄送所在地区(市)发改局备案。
(二)按照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报告方案一并行文上报。
(三)每区市推荐申报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驻青高校、驻青科研机构原则上限报2家,市属企业限报1家。
(四)请将申请报告(含运行情况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审核意见和基本情况表(一式三份,含电子版)于4月30日前报送我委;我委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批复。

联系人:迟鉴  联系电话:85913035

附件:

1.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总表
3.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分表
4.拟申报市级创新平台基本情况一览表
5.真实性承诺书
 

相关下载:2016年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工作相关附件1-5.zip.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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