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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18    来源:山东省科技厅    返回列表

  为加快培养高水平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厅在深入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67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150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为二十六条,在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办法》明确,省科技厅负责基地认定、管理和考核,组织开展基地交流、协作,加强管理和指导。市科技局或主管单位负责本区域、本系统基地的申报推荐和管理,审核报送年度培训计划、总结报告和考核资料。依托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加强人员配备,完善管理制度体系,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成效和基地建设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办法》提出,基地应围绕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主动适应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教材、课程和项目,提高理论与实务教学水平;应创新培训形式,提高培训有效性、精准性。基地与高校院所、企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及新型研发机构之间,应加强交流合作,强化资源共享、证书互认、人才共用,共同开展跨区域、多领域、多层次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使用和后续跟踪服务。
 
       三、加强绩效评价与管理。一是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细化完善评价指标。二是规定了对基地予以撤销的四种情形,确保基地建设质量。三是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四是基地将培养合格的技术转移人才,在培训结束30日内报省科技厅备案,并纳入省技术经纪人人才库。五是规定了奖补资金的用途,要求对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并进行跟踪评价,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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