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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3-14    来源:市科技局    返回列表

各区(市、功能区管委)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际科技合作体系,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渠道,提升国际科技合作规模和水平,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青科规〔2017〕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拟在全市范围开展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评审工作,以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作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与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一致,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
 
2.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人才团队和资金来源;
 
3.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管理创新等实施方案,设有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
 
4.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对各类主体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有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个性条件
 
除基本条件外,依托不同性质单位申报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还应具备以下个性条件:
 
1.依托企业建立的合作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独立法人机构,且在本市注册1年以上;
 
(2)具有明确的产业方向和目标,在开展国际产学研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2.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立的合作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
 
(2)在产学研合作方面有突出贡献,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实质性进展及成效,具有与国外机构开展合作研发的经验;
 
(3)与国外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3.依托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的合作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本市注册1年以上;
 
(2)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评等中介服务;
 
(3)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
 
(4)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与输出、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研发机构落地本市等方面具有显著业绩。
 
4.依托科技园区建立的合作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有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与3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产业集群、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2)具有吸引海外研发机构和企业落户、有效推进园区内企业与国外机构开展合作、鼓励园区内企业“走出去”等方面的保障体系,在促进相关领域产业集聚、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申报要求
 
(一)单位推荐:申报单位如实填写《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见附件),经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推荐至市科技局;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报材料:下列材料按顺序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1册,简装,一式5份,其中1-6项必须提供,7、8项根据申报具体要求可选,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同时发送电子版。
 
1.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附件);
 
2.单位工商登记注册证等(复印件);
 
3.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
 
4.单位财务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主要国际合作协议/备忘录(复印件);
 
6.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取得的成果性材料;
 
7.产学研合作的协议,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复印件,科技中介机构可不提供);
 
8.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可选,复印件)。
 
(三)报送时间及地址:
 
截止时间:2018年4月10日17:00前
 
报送地址:纸质版报送至青岛市山东路171号乙青岛科技创新大厦16层;电子版发送至E-mail:jihuafuwu@126.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 王妮妮 88728989—828 
青岛市科技局科技合作处 王向阳 85911346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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