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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创新强县财政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3-24    来源:山东省科技厅    返回列表

  鲁科字〔2023〕22 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科技创新强县财政激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科技创新强县财政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科技创新强县财政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科教〔2020〕2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创新强县财政激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激励资金,来源于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支持山东省科技创新强县(以下简称“创新强县”)的创新资金。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上年度客观指标数据,按程序确定创新强县,每年评选数量10个,每个支持额度1000万元,所需经费在次年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支出政策审核,资金预算指标下达,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省科技厅负责提出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的使用绩效及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 创新强县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 创新强县科技部门作为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激励资金使用方案(含区域绩效目标),并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效益性承担直接责任。方案经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 激励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实施、创新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科技人才引进、科技创新政策和科技业务宣传与培训、科技交流合作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八条 激励资金不得用于基建、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不得变相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补贴,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运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本息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激励资金支出,应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使用激励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应按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条 鼓励创新强县所在市、创新强县制定相应激励政策,进一步激发创新强县科技创新活力,促进县域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创新强县所在市、创新强县科技部门和项目单位按规定实施和加强激励资金绩效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激励资金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相关绩效结果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和项目单位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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