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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11    来源:山东省科技厅    返回列表

 鲁科字〔2022〕118号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山东省农业科技园建设与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山东省农业科技园发展质量,推动省级农业科技园助力乡村振兴,健全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业科技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农业科技园管理办法
 
       为加强山东省农业科技园建设与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山东省农业科技园发展质量,推动省级农业科技园助力乡村振兴,健全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根据《山东省“十四五”现代农业科技创新规划》要求,参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农业科技园,是指由省科技厅批准建设的省级农业科技园(以下简称“农业科技园”)。
 
       第二条 农业科技园建设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成果转化示范和应用推广为目标,聚焦区域优势特色产业,集聚科技资源要素,促进产学研合作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助力打造乡村振兴科技示范样板。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农业科技园申报、审核、验收、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农业科技园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山东省农业科技园管理办法、农业科技园建设申报材料的审核、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定期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科技局负责配合省科技厅做好辖区内农业科技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指导农业科技园建设、绩效监测、年度工作报告撰写,农业科技园的建设申报材料初审等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农业科技园建设和实施主体,负责农业科技园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编制、配套政策制定、资源统筹,推动农业科技园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每个县(市、区)辖区内农业科技园原则上不超过1家,省科技厅对农业科技园实行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根据农业科技园的调整变动情况,组织农业科技园建设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总体规划科学。农业科技园要有科学的总体规划,四至边界清晰,规划布局合理,并经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完备,并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总面积一般不小于1500亩。
 
     (二)产业特色明显。农业科技园要有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农业科技园内龙头企业数量不少于1个,能够体现区域农业发展方向。农业科技园当年总产值不得少于1亿元,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
 
     (三)科技创新突出。农业科技园要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不少于1个,具有规模以上涉农科技型企业不少于2个,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数量不少于3个。
 
    (四)科技服务能力较强。农业科技园应有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科技服务体系,具有良好的产业服务能力,年度培训人次不少于1000人,科技特派员数量不少于30人。
 
    (五)管理机制健全。农业科技园要有“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行、效益惠民”的管理运行机制,所在地方政府出台支持农业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九条 有建设意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基础上,编制山东省农业科技园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并填写山东省农业科技园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2),报送设区的市科技局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拟申建的农业科技园上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结合现场考察,研究确定农业科技园拟建设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农业科技园建设期一般为3年。
 
       第十一条 建设期满后,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设区的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根据验收申请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对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建设资格。
 
第四章  管理评价与激励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科技局每年参照绩效评价指标(见附件3)对辖区内农业科技园进行绩效监测,并形成年度工作报告,3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每3年按照绩效评价指标组织1次全省农业科技园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四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建设成效突出的农业科技园,按照全省统一规划,优先培育创建省级农高区或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并在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农业科技园取消建设资格。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9日。
 
附件:
 
1.山东省农业科技园建设申报书
 
2.山东省农业科技园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3.山东省农业科技园绩效评价指标
1.山东省农业科技园建设申报书.docx
2.山东省农业科技园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docx
3.山东省农业科技园绩效评价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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