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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级专项资金及PPP项目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    来源:市财政局    返回列表

各区(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专项资金及PPP项目评审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18年1月9日
市级专项资金及PPP项目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专项资金及PPP项目评审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专项资金及PPP项目评审费,是指市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支付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邀请专家参与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及PPP相关业务付费。
       第三条 市级专项资金及PPP项目评审费的使用按照“谁委托、谁邀请、谁付费”的原则,由市财政部门向受委托单位拨付评审费用及向专家发放劳务费,受托单位及专家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另收任何费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及PPP项目评审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市财政局委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评审、PPP项目实施方案评价、物有所值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PPP合同审查及推广培训等相关业务付费;
       (二)各级财政资金安排项目预算评审、绩效评价及专项核查费用;
       (三)市财政局邀请专家参与财政预算评审、绩效评价、PPP项目实施方案评价等业务工作的劳务费;
       (四)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进行的财政预算绩效管理、PPP政策研究和专项课题研究费用支出;
       (五)其他与财政预算绩效和PPP管理相关,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邀请专家的工作。
       第五条 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财政工作计划和费用实际支出需要,向预算处申请专项资金及PPP项目评审费预算,经预算处核实并经局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列入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第六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当年安排预算不足以支付委托评审费和专家劳务费用,确需追加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及PPP项目评审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根据委托业务及邀请专家情况,及时核拨评审费用及劳务费。
       第八条 付费额的确定。市财政局根据委托业务及邀请专家参与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预算评审绩效评价和决算审查付费标准的通知》(青财预评〔2012〕6号)、《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相关业务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财预〔2016〕48号)和《青岛市财政局市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青财预评〔2017〕3号)规定的各项标准,相应计算确定应付中介评审费和专家劳务费。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付费标准进行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标准相应计算付费额。
       第九条 付费方式。市财政局采取财政集中支付的方式,将应付评审费用和专家劳务费直接相应拨付到单位账户及个人银行账户(借记卡)。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委托业务协议(合同),结合业务的进展情况,可预付部分评审费用,预付金额最多不超过协议金额的50%,待委托工作结束后,再办理评审费用的结算。
       第十一条 市级专项资金及PPP项目评审费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财政部门应按照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组织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在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应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及PPP项目评审费的预算编制、计算拨付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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