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直和中央、省驻青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精神,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大力培育自主品牌,着力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不断增强品牌产品的市场竞争新优势,促进我市品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决定自9月20日起,进行“青岛名牌”申报、推荐、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2017年“青岛名牌”的企业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并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具有较好的管理基础、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产品(服务)具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质量稳定,近三年无质量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列入2017年“青岛名牌”培育计划(青经信字(2017)38号)的产品(服务)。
(三)企业2016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消费类产品2000万元以上;生产资料类产品3000万元以上;服务类品牌企业800万元以上),2014年至今不亏损。
(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需取得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GMP认证等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五)产品或服务水平在本市、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有较好发展前景。
二、推荐申报程序
企业自愿申请,产品类填写《青岛名牌(产品类)申请表》;服务类填写《青岛名牌(服务类)申请表》及有关附件材料后,一式一份,报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区、市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其中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要与上报统计局数据一致,填写汇总表(附件3)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荐申报。
三、其它有关事项
(一)在申报推荐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名义的费用。
联系人:吴世森,联系电话:85911249。
2.青岛名牌(服务类)申请表
3.2017年“青岛名牌”(产品类)推荐汇总表
4.2017年“青岛名牌”(服务类)推荐汇总表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