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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科孵字〔2016〕6号关于推荐“千帆计划”入库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6-22    来源:市科技局    返回列表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青科孵字〔2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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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千帆计划”入库企业的通知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科技企业孵化器: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有关政策要求,现组织推荐第四批 “千帆计划”入库企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千帆计划”企业入库条件
已在“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备案的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关于中小企业的要求;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的范围;
3.企业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新药生产证书)或专有技术;
4.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3%以上。
孵化器是指经认定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毕业企业是指满足上述条件且2012年以后(含)毕业的企业。
二、企业需报送材料
企业应按照“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信息报送要求,补充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及所有附件材料。其中:
1.在孵企业上传材料包括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当期财务报表。
2.毕业企业上传材料包括在孵期间入孵协议、毕业证书、近2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当期财务报表等。
3.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上传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可直接入库。
三、有关要求
1.各孵化器负责对照“千帆计划”企业入库条件,对所属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的研发投入占比、知识产权等情况进行核查,筛选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按附件格式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区市科技局,同时将文件电子版上传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
2.各区市科技局负责对所属孵化器申报企业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汇总后,按附件格式加盖公章于2016年6月24日11:00时前统一报送市科技局创新孵化处,同时将文件电子版发送到金宏网 “创新孵化处”。
3.所推荐企业请于2016年6月24日11:00时前完成所有材料上传,企业上传资料应真实有效。逾期未上传或资料不完整的,视为自动放弃。
4.“千帆计划”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企业向社会公示。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机构,将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5.各区市科技局、各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承担审查推荐企业的主体责任,市科技局将对各责任主体推荐的企业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
 
附件:各区市(孵化器)“千帆计划”入库企业推荐表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创新孵化处于小芹   电话:85911316)
 
 
青科孵字〔2016〕6号关于推荐“千帆计划”入库企业的通知.doc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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