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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6-21    来源:市科技局    返回列表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青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促进高层人才在我市集聚发展,根据《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和《青岛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对《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6年6月8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青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以下简称领军人才计划),根据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和《青岛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青科字[2013]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围绕新一代信息、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现代服务业、海洋产业等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引进培育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和新兴产业发展的产业化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研究专家。每年重点支持的领军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0名。 
  第三条 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才,适用于领军人才计划。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领军人才计划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负责协调制定政策措施和考核评估,解决计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抓好各项任务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领军人才计划的具体实施。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组织人才遴选、计划管理,负责编制经费预算、提出用款申请和开展人才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审核、预算评审、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区(市)科技和组织、财政部门以及市直、驻青单位是人才推荐的主体,承担人才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对领军人才申报信息审核、推荐、中期评估及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人才依托单位是人才引进和培育的主体,负责领军人才引进培育和经费管理、使用、监督等工作,定期向推荐部门报送工作进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领军人才须为从青岛市外新引进的高层次创业或创新人才,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
  第十条 领军人才计划分为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两类。除符合第九条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业领军人才
  1、须为科技型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是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每家企业限报1人。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
  3、拥有的技术成果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属于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属科技服务业等新兴业态的,应有成熟的商业模式和一定数量的客户。
  4、引进到我市时间不超过6年,创办的企业成立1年以上5年以内。工业企业需最近1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500万元。
  5、企业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合理。
  (二)创新领军人才
  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为用人单位近3年内从青岛市外新引进的人才。
  2、研究领域符合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方向。申报人入选后,原则上在青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在青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3、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关键岗位5年以上研发工作经历,或具有主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经验;拥有多项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具有较强的团队组织能力。
  4、所在团队组织结构合理,主要成员稳定,团队规模不少于5人。
  5、依托单位具有相关领域市级以上的科技创新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等),并能为申报人提供良好的科研生活条件。每家单位每批次原则上限报2人。
  6、全职引进的两院院士或新入选两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不参加评审,直接入选领军人才。
  国家、省相关人才计划有新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下发年度申报通知,依托单位组织进行网上申报,推荐单位审核后将申报书报送市科技局。
  创业领军人才通过区(市)科技和组织、财政部门联合推荐;创新领军人才通过区(市)科技和组织、财政部门联合推荐或者市直、驻青单位(市直、驻青单位须为独立法人单位)推荐。每个单位只允许选择一个渠道推荐领军人才。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后,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重点包括创业创新水平及业绩、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预期经济社会效益、依托单位保障能力等。 
  第十三条 区(市)科技和组织、财政局部门或者市直、驻青单位对通过综合评审人员组织现场考察,联合形成推荐建议,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视情组织抽查,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市科技局对审核确定拟入选的领军人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资助通知。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根据评审结果,分别给予100万元创业创新研发补助和30万元安家补贴。符合相关条件的,领军人才还可申请创新平台建设、成果转化、投融资服务等方面支持。
  第十五条 领军人才在办公用房、“一卡通”服务、国家和省人才计划配套资金等方面的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领军人才已享受我市其他人才政策(含人才公寓政策),安家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支持。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青岛英才211计划”要求,领军人才计划所需安家补贴列入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创业创新研发补助经费列入市科技专项资金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安家补贴经费主要用于领军人才在青安家、生活改善相关支出。安家补贴经费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按程序拨付。
  第十九条 创业创新研发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研发费用补助,费用支出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范围,并执行青岛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补助经费分两次拨付,领军人才入选后按50%拨付首批经费。入选后12-18个月,推荐单位对领军人才到位情况、首批经费使用情况及企业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科技局提交二次拨付建议,市科技局商请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同意后,对检查合格的按程序拨付剩余经费,对检查不合格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条 区(市)科技、组织、财政部门和各人才推荐及依托单位要加强经费监管,重点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做好相关抽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领军人才入选3年内,发生工作变动的,推荐单位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因在市内工作变动影响计划实施的,按有关规定对经费进行调整;调离市外的,按有关规定终止计划并收回经费。
  第二十二条 对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列入科技诚信黑名单,予以公开通报,取消申报人及依托单位三年内承担各类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且不推荐上级项目,追回所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领军人才只享受一次本计划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在《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科字[2014]6号)执行期内入选的领军人才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6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2日。《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科字[20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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