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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注册

机构代码:913702026645352436

代理机构:青岛华慧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费用:2000起(不含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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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MB:3500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 

1、申请书
2、委托书
3、申请人主体证明文件 a、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户执照(签字) b、公司:公司营业执照(盖公章)
4、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如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    (本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    ”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    ”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    (本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注册人)是“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    ”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     (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  “    ”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    ”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特有品质(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___________。
第六条  使用“    ”证明商标的商品在种、养殖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需此条)__________。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商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     ”证明商标。
 
第三章  “    ”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    ”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      (注册人)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        (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  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       (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  符合“     ”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    ”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   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注册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  “    ”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   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天内向    (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    ”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    ”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使用“    ”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      (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5、其他权利(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四条  “     ”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     ”证明商标所指定产品的特有品质、质量,维护市场声誉;
2、接受    (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    ”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    ”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    ”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证明商标;
4、其他义务(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五章  “    ”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       (注册人)是“    ”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六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注册人)与“    ”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         (注册人)为保证“    ”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   ”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     ”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  “     ”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      (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未经      (注册人)许可,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     ”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       (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    ”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        (注册人)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使用“    ”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     “    ”(注册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     ”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    ”证明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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